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信益建材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口大街7号31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信益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中心幼儿园南侧13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信益建材店(以下简称信益建材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在审理信益建材店与恒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恒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信益建材店、恒驰公司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信益建材店、恒驰公司双方签订的《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此批扣件、钢管只能在珠海火电厂工地中使用,而该火电厂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因此,《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为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信益建材已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恒驰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恒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恒驰公司仍以在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认为本案非财产租赁合同,不能简单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已详细阐述该院管辖本案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恒驰公司仍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提起上诉,应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