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骆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普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571号
原告:江苏骆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峰,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普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骆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骆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骆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骆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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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