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215号之一
原告:宿迁市新峰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020376770,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工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尹凤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普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94451817B,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永安街道煤建一街2号169北院北村二号楼207B室。
法定代表人:董明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伟,男,1973年2月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宿迁市新峰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市新峰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宿迁市新峰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新峰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