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922民初2716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非,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43086。
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佑成,四川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韩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佑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6,8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射洪县太和二幼生活区装修工程,授权被告***为代理人,以其名义处理装修工程一切事务。2017年1月以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地板和木门,给付定金10,000元。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确认应付货款36,843元,尚欠26,843元未付。
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射洪县太和二幼生活区二、三楼装修工程。同月26日,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出具授权书,授权***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参加射洪县太和二幼生活区装修工程一切事务,该公司承认并承担所有权利义务。***代理装修工程事务期间在***处购买强化木地板和实木门,给付定金10,000元。2017年3月1日,***在***提供的№0009428、№0009429号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应付货款分别为21,243元和15,600元,合计36,843元。
本院认为,按照民事法律关于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代理所承包的装修工程事务,***代理装修工程事务期间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双方因购买事实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货后,未及时结清的货款,所欠货款应当由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6,843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绍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