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什邡市鑫聚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800号
原告:什邡市鑫聚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凯信恒瑞建材城****(皂角鼓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82MA64X47Y54。
经营者:李家明,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时代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43086。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不详。
原告什邡市鑫聚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什邡市鑫聚源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什邡市鑫聚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0元,由原告什邡市鑫聚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大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