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190号
原告:泸州鑫盛达勘探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源路11号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6T0DC2A。
法定代表人:田春明。
被告:***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横街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Y6XG1M。
法定代表人:邝秀书。
被告: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断1537号时代晶座1栋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043086。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谢贤明,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江苏全昌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胜路158号迈普科技园8号楼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2357157X9。
法定代表人:洪里荣。
原告泸州鑫盛达勘探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希达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贤明、江苏全昌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鑫盛达勘探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本院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泸州鑫盛达勘探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