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0524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5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全天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祥友诉被告四川龙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