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庞楠与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404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52号优品道20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
原告庞楠与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庞楠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楠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庞楠负担。审判员***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