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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02民初404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52号优品道20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四川云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