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民初1432之1号
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道××××号×××栋(第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XQ。
法定代表人:钟伟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平、罗国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路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XQ。
法定代表人:潘炳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7元,减半收取409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俞志翀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