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民终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如,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梓健,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339号三桥文化园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52236605。
法定代表人:肖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华,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庆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8号南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21105396。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桦公司)、原审被告张庆强、中山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美桦公司与张庆强连带向***支付工程款23822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38228.2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本案中,美桦公司应与张庆强连带承担向***支付涉案工程款238228.2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一、本案中,美桦公司在多份重要工程文件上进行盖章确认。***在施工过程中与张庆强签署《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报价清单》,美桦公司加盖“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博达项目专用章”(以下简称为“项目专用章”)确认。工程完工后,在《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单价清单》中,亦有美桦公司加盖“项目专用章”确认。报价单、结算单等文件系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文件,美桦公司加盖“项目专用章”表明美桦公司对相关报价、结算的确认,并愿意承担责任,导致***由始至终相信张庆强代表了美桦公司或美桦公司同意承担合同责任。二、美桦公司同意在涉案工程中使用“项目专用章”,该印章可以代表美桦公司,涉案工程的各方主体亦认可该印章可以代表美桦公司。1、2018年11月5日,博达公司与美桦公司签订《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的附件《单价确认表》中,张庆强在项目负责人处签字,美桦公司加盖“项目专用章”,并在该确认表右上角加盖其公章,并进行骑缝盖章。2、2020年4月29日,编号为MHJS001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施工单位申请栏中盖有“项目专用章”,并加盖美桦公司的公章,其他栏目均有相关人员签字,各方均认可该签章代表了美桦公司。上述事实经一审法院的审理认定,美桦公司在多份工程文件中加盖“项目专用章”,依法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此外,美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张庆强存在分包关系,或者证明其内部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即使美桦公司有证据予以证明,美桦公司与张庆强之间的内部管理约定,其约定对***亦无约束力。三、一审博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是博达公司发包,美桦公司承包,约定不得违法分包。2.博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张庆强提交的证据可见,博达公司、张庆强、美桦公司结算等各类文件只有美桦公司,从未出现张庆强。3.美桦公司在一审称是张庆强私自刻印章,但在博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张庆强刻的公章与美桦公司的公章是一起使用的,故美桦公司知道张庆强所谓私自刻的公章。4.张庆强与***签订合同及报价和施工后的结算单上均使用美桦公司博达项目专用章,***有理由相信张庆强是代表美桦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开展业务。
美桦公司辩称:1.***要求张庆强作为合同主体,合同的正文落款及合同附件只有***、张庆强签名,无美桦公司。故***知道其是与张庆强个人交易。2.美桦公司、博达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材料均是纠纷发生后***才看到的材料,不应当认定为是可以代表美桦公司有参与工程的证据。3.***是专业施工人员,现场也有美桦公司的标识,但***与美桦公司没有过对接和联络,应视为其未与美桦公司签订合同,美桦公司不应承担涉案纠纷的法律责任。
张庆强述称:1.施工合同显示发包方是张庆强,承包方是***,附件签名是***、张庆强,并没有经过美桦公司。2.合同中约定最后实际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结算单加盖了美桦公司公章,只是暂定价。2020年4月3日张庆强与***签订57万元工程竣工结算单时,博达公司的最终确认书未下来。在2021年12月16日博达公司最终确定单价。
博达公司述称:1.一审认定博达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成控部-ZS-HF-01Q-施工-2018-012)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一审判决质保金103377.85元,一审判决后《合同结算协议书》最终确认的质保金为103816.22元)向***承担支付责任,博达公司对此未予上诉,博达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按判决内容支付该笔款项。如该款项支付后,应视为博达公司履行完毕与美桦公司的前述施工合同的全部付款义务。2.博达公司对其他当事人之间的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均不知情,与***、张庆强无合同关系,与承包方美桦公司正常办理进度款支付、结算等手续,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的判决正确,***上诉要求博达公司与美桦公司、张庆强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的请求不成立。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桦公司、张庆强连带向***支付工程款238228.2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38228.2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博达公司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美桦公司、张庆强拖欠***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3月5日,***、张庆强共同签署《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清单》一份,列明本案工程所包含项目的单位面积、综合单价分析(主材、主材损耗、辅材、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合同单价、合价以及备注等内容,并确认合同报价为530613.87元(不含税、施工水电也不包含在内)。该工程清单由张庆强、***分别签字并按捺指模。
2019年3月6日,张庆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张庆强将工程地点为中山市长州南大街东的中山市博达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发包给***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质量要求为达到国家标准规范验收标准合格,质保期为1年;工程暂定总价530613.87元,超出报价清单内容为增加工程量另外增加工程款,最后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全部完工后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发包方责任、承包方责任、争议及其他内容。合同发包人、承包人落款处分别由张庆强、***签字并按捺指模。此外,合同附件为上述2019年3月5日的《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清单》。
2019年3月10日左右,***依约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张庆强签署《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报价清单》,列明有五项工程内容的面积或数量、综合单价分析(主材、主材损耗、辅材、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合同单价、合价以及备注等内容,合计合价为75483.4元。张庆强在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印文为“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博达项目专用章”的椭圆形印章后交由***收执。
2019年5月31日,张庆强的现场管理施工人员李源禧分别在《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单价清单》、《博达补工确认单》上签字后交由***收执。《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单价清单》载明了地下车库入口廊架(J-3)(变更后)、不锈钢的相关数量,李源禧在该清单中签具意见“现场数量确认”;《博达补工确认单》确认博达补工的相关数据。
2020年4月3日,张庆强在《工程竣工结算单》、《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最终结算单》、《博达增加广告铝单板结算确认单》、《博达补工结算确认单》各一份上分别签字并按捺指模后交由***收执。《工程竣工结算单》确认中山博达隽峰花园园建工程不含税总金额为578228.28元,其中包含钢结构、玻璃、铝单板520674.42元、不锈钢42588.26元、广告铝单板6815.6元、补工8150元;《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单价清单》确认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单价清单不含税合计合价520674.42元,并备注“以上报价只包含清单里的内容,按实际完工工程量结算不含税,施工水电也不包含在内”;《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最终结算单》确认合计合价42588.26元;《博达增加广告铝单板结算确认单》确认香槟色异形广告铝单板包含材料和安装合计6815.6元;《博达补工结算确认单》该确认单确认增加合同外的材料和补工8150元整。此外,张庆强在另一份《隽峰花园园建钢结构玻璃工程变更后最终确认单价清单》并加盖印文为“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博达项目专用章”的椭圆形印章后交由***收执,但无签章日期,该清单与上述同名清单载明内容一致。
同日,张庆强(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证明》一份,约定:乙方***在2020年4月3日前一共收甲方张庆强中山市博达隽峰花园园建工程款310000元整。该工程结算共578288.28元,余款268228.28元,余款甲方(张庆强)须在2020年5月30日前结清。签署该《证明》后,张庆强向***支付了30000元,尚欠238228.28元未向***支付。
2.张庆强签署《具结声明》一份交由美桦公司收执,该声明内容如下:本人张庆强(身份证号码:44010619********)承接隽峰花园7号楼室外综合管线及市政排水工程、园建工程项目。现本人声明所承办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或称美桦工农商)己结算清楚且已全部支付予我,没有拖欠款项;项目方未支付到美桦公司的款项,本人不得向美桦公司主张或要求支付。本人声明,本人已经付清该项目的所有应付款项,没有拖欠项目方、供应商、工人及其他第三方款项。如日后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因拖欠工人费用、拖欠第三方款项或其他事宜引发他方向美桦公司索赔的,本人承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损失概由本人自行承担及解决;如导致美桦公司承担责任的,美桦公司均有权向本人追偿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本声明所述内容均不可撤销。特此声明。
3.2018年5月2日,博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美桦公司(承包人、乙方)编号为成控部-ZS-HF-01Q-施工-2018-012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地点在中山市长洲南大街工程名称为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本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验检测(常规)、包竣工资料整理、包竣工验收;工程造价采用单价大包干方式。预算工程量暂定,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合同工程暂定总价(不含税)2285240.98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5%,质保金于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并乙方完成保修工作后由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无息支付;乙方具备约定正式验收的条件及提出竣工申请后,甲方须检查确认无误,验收后确认需修补的部分已完成,乙方同时已将全部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甲方,甲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实际完工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工期延长、加快进度、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保修、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工程变更、双方权利义务、验收及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乙方业务活动遵循的原则、工资支付、终止乙方合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条款、销售配合、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及合同附件等。
2018年11月5日,博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美桦公司(承包人、乙方)编号为成控部-ZS-HF-01Q-施工-2018-012(1)的《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一、因国家环保大整治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材料价格非理性大幅上涨,经协商,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84938.25元,作为补偿混凝土及水泥砂浆的信息价差价;后期无论信息价涨幅多少和己施工部分,乙方承诺不再调整。二、付款要求:乙方施工完毕,向甲方申报进度款申请资料,经甲方书面核定后15天内支付相应款项。三、除上述增加内容的补充条款外,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五、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有附件一份,名称为《单价确认表》。该《单价确认表》项目负责人栏由张庆强于2018年11月1日签字并加盖印文为“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博达项目专用章”的椭圆形印章。此外,该《单价确认表》还有预算工程师、成本主管/经理、成控总监、分管副总栏,该些签字栏均由相应的人员签字,且该《单价确认表》右上角加盖有美桦公司的公章。《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单价确认表》加盖有骑缝章,骑缝章为美桦公司公章。
2020年4月29日,美桦公司与博达公司最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编号:MHJS001)的签章。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名称为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合同编号为成控部-ZS-HF-01Q-施工-2018-012,设计单位为博达公司,承建单位为美桦公司,合同造价为2277153.26元,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合同工期为330日历天,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保修期从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承包项目名称为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为已完成。施工单位申请栏加盖美桦公司公章以及印文为“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博达项目专用章”的椭圆形印章,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部、设计部、其他部门(如物业、营销等)各意见栏均由相关人员签字,同意验收,签字日期均为2020年4月29日。
博达公司提交自制《博达地产记账凭证》8份及付款统计表1份。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博达公司向美桦公司合共支付1964173.97元,付款日期及金额依次如下:2018年9月28日114448.79元、2018年11月12日137012.05元、2018年11月12日205746.34元、2018年12月10日124720.81元、2019年1月10日287223.02元、2019年1月10日251255.59元、2019年5月14日254478.98元、2019年9月2日230131.98元、2020年9月24日37410.41元、2021年2月7日321746元。
4.2021年7月5日,***将美桦公司、张庆强、博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以其诉称之事实与理由主张实体权利如上,遂成本案。
2021年9月3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美桦公司、博达公司确认: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大体上已履行完毕,但是涉案工程还尚未过质保期,涉案工程存在可能扣除质保金的部分,因此双方就质保金未结算。工程款已经结算,具体金额需要核实。工程总金额1964173.97元,质保金是103377.85元,结算工程价款是该两个金额相加即2067551.82元;博达公司已向美桦公司支付1964173.97元;本案工程已经移交博达公司,并由博达公司实际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据此,***与张庆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案涉部分工程已施工完毕,***有权向张庆强主张工程价款。根据***与张庆强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证明》,双方就工程价款作出了最终结算,张庆强并确认尚欠***268228.28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结清,但张庆强至今尚欠238228.28元未付。因此,***主张由张庆强在238228.28元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并自2020年5月3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博达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与美桦公司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编号:MHJS001),确认本案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保修期从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本案庭审中,美桦公司与博达公司均确认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结算金额为2067551.82元(包含已付工程总金额1964173.97元、质保金是103377.85元),且美桦公司已将工程移交博达公司,并由博达公司实际使用。博达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美桦公司(承包人、乙方)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成控部-ZS-HF-01Q-施工-2018-012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于2018年11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成控部-ZS-HF-01Q-施工-2018-012(1)的《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5%,质保金于本合同工程保保修期满后并乙方完成保修工作后由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无息支付。综上,本案隽峰花园7号楼园建工程保修期已于2021年5月30日届满,博达公司向美桦公司支付质保金质保金是103377.85元的期限已于2021年6月30日届满。但,博达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已向美桦公司支付完毕该103377.85元质保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文号: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作为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张由博达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即103377.85元质保金范围内向其支付本案工程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主张与其签订本案《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系美桦公司,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故对其在此基础上要求美桦公司履行张庆强本案债务,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诉求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文号: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张庆强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3822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38228.2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博达公司在103377.85元范围内向***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2元(***已预交),由张庆强负担并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交。***已预交部分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张庆强主张《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报价清单》属于增加的工程与施工合同无关,而《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报价清单》报价金额75483.40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金额报价530613.87元不一致,当时是为了以美桦公司的名义向博达公司进行报价,***亦确认工程结束后担心收不到钱,所以在张庆强签字后要求其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美桦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主张与其签订本案《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系美桦公司,美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但案涉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仅为***和张庆强,美桦公司确认张庆强挂靠其公司,而《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报价清单》报价金额75483.40显然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金额报价530613.87元不一致,本院采信张庆强的陈述即《隽峰花园园建硬景不锈钢报价清单》仅是后续增加的工程,加盖美桦公司项目章是为了以美桦公司的名义向博达公司报价的陈述,结合***陈述事后为了保证能收到钱故要求张庆强加盖美桦公司项目章的陈述,显然该行为属于事后发生,并非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已明确美桦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该项目专用章的加盖并非以美桦公司的作为施工合同相对方进行确认的意思表示,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主张要求美桦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俊廷
审判员 赖晓筠
审判员 钟劲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