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553号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弄二队凤鸣街二巷8号102A。
经营者:袁斌彬,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被告: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339号三桥文化园509房。
法定代表人:肖灿。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晓燕
书 记 员 杨成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553号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弄二队凤鸣街二巷8号102A。
经营者:袁斌彬,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被告: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339号三桥文化园509房。
法定代表人:肖灿。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广东美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百事顺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朱 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晓燕
书 记 员 杨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