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109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云通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塘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云通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通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7元,由原告四川云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苇
书记员 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