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砌块砖与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335民初6号
原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气砌块砖与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益西拉姆 审 判 员 严 正 琴 人民陪审员 四  环
书 记 员 拥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