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783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低涌村段**之三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为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鑑真,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