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260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余为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