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景园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606行初474号
原告广州市中景园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西侧金碧西路28号主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春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中景园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郑绮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