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159号
原告: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汇通物流园B304号。
法定代表人:贾立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8号2栋1单元1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苑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