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1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汇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贾立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7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苑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