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汇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贾立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宝新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现因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泉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