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全有**。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云、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49546569。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昌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乌兰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1015084139G。住所地。住所地:乌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iv>
负责人:贾雨璐。
被告:李全,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孙铁铺镇金大湾村李湾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楼****。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李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李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祖乐
书 记 员     付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