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舜建设有限公司

黄某;刘某;福建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881民初344号 原告:黄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通贤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福建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6年1月30日以被告刘某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计162.4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