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335号
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候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78096。
法定代表人:彭青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雯,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先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合,住所:合江县先市镇幸福路信用代码11510422K337731019。
法定代表人:瞿凯,镇长。
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先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益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