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634号
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候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78096。
法定代表人:彭青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雯,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先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合,住所:合江县先市镇幸福路信用代码11510422K337731019。
法定代表人:瞿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德钊,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先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2元,减半收取2856元,由原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益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