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272号
申请人: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龙溪村13号。
法定代表人:姜如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燕,四川泰仁(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彭青宇,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130,000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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