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27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龙溪村13号。
法定代表人:姜如兴,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燕,四川泰仁(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0号1栋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彭青宇,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成都天府软件园支行,账号:1101********,冻结金额以1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担保人四川江路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川B5××**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成都天府软件园支行,账号:1101********,冻结金额以13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四川江路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B5××**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四川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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