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047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78096。

法定代表人:彭青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系公司职工),男,生于1983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v>

被告:**,男,生于1972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合江县v>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祖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