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珩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1208号
申请人惠民县恒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李庄镇创业园东路。
被申请人***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
被申请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5********。
被申请人四川瑞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
被申请人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
被申请人抚州领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
被申请人周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7********。
被申请人南宁臻之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6号。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2022)辽0106财保53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XX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