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239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5号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韩生。
被申请人:韩生,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张天平,女,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李正江,男,苗族,1976年8月19日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女,苗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生、张天平、李正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321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20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军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秀芬
代理书记员 王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