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238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5号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韩生。
被申请人:韩生,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基县。
被申请人:韩杰,女,199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生、韩杰、***融资租赁合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韩杰、***的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321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军求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廖文君
代理书记员 邹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