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1财保243号
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973116L,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5号楼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韩生,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奇景,男,1974年9月29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家轩南街8号1栋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308633。
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45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出具《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结算评审表等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45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书。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