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MAAJPBMGXF,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民政大楼二楼修文县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50061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9号20幢(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973116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5号1层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州玉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CHRM4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向上诉人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