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1019号之二 原告: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04号5幢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9240499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红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MA684RTM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5号1层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297311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9元,由原告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 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