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4民初2050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筠(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1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通电,校长。
原告****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