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3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附3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7539767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312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由***给付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80000元,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二、若***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须另行向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12月10日起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已对房屋进行轮候查封,但该房屋现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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