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4民初2050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9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1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森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嘉陵区大树乡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