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2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6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遵义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5406.17元,并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
执行中,本院向其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5744元至本院。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宗{红花岗国用预(2005)字第XX号,面积:3418㎡}。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申请人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还款计划,同意法院暂不处置其财产。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已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终6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梁仕刚
书记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