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3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5层8、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5845。
法定代表人:金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帅,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东路18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5432K。
法定代表人:田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82550.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0226.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361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1月11日,本院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1年9月8日、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有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钟山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在启动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该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申请人代理律师申请,本院向律师颁发律师调查令,授权申请人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根据律师调查反馈的情况及其意见,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钟山区车位,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拟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致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反馈。2022年1月11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显示的公司住所信息,2022年1月12日本院组织到被执行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间,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中,就当前执行的系列案件共45件于2021年11月24日分别向六盘水合作者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六盘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全部租金,但未能即时实现到位。2022年1月13日经系统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69件,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有案件尚在陆续申请执行中。
2022年1月12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同时与申请人代理律师沟通案件情况,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因其可供执行财产客观存在执行困难,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可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能够进行执行处置后再行恢复执行。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应申请人要求,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关措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协查。同时,本院制作《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执行后,经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