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5层8、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5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余坤燕,女,汉族,1974年5月2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居机关组。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221926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坤燕及第三人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1443529.04元,需补交案件受理费90346.1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90346.17元,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荣
审判员 伍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