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1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汇龙街2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4709384363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5层8、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558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9)黔0303民初61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贵州一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03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