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苏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苏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林中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花民初字第2789号
原告贵州苏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海公司),住所地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07。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办事处吉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公司与被告***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酒店于2013年1月1日将酒店承包给***经营,后因***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酒店于2014年1月25日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承包经营合同,2014年4月30日登报予以公示。其间***私刻被告***酒店的合同专用章以相同的装修标的在不同时段与多家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已对***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本案合同签订于***承包***酒店期间,被告***酒店已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及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苏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8元,退回原告贵州苏海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燕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