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恢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泉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4323976D。
法定代表人:马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翔,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桥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14164092。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丹,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小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嘉胜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22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M0L82。
法定代表人:蔡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百惠嘉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20号1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ELXW5E。
法定代表人:蔡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雅安嘉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405FN9D。
法定代表人:李清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雅安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405FP52。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成都泉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丹、张小艳、成都嘉胜百惠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百惠嘉胜商贸有限公司、雅安嘉胜商贸有限公司、雅安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后于2021年11月15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