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5665号
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多***市,经营场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尚府街22号置信府南苑2幢-2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00MA62BJWM5R。
经营者:***,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09××××。
被告:成都泉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43239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多***市与被告成都泉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9月26日。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多***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多***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多***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