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21民初2819号
原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新城成宏路**********。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众合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杨柳路********。
法定代表人:何洋。
原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亿公司)与被告成都众合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合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福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众合公司支付福亿公司工程款26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众合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福亿公司与众合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福亿公司承建众合公司位于金堂县××镇××村的金堂县清江镇“稻梦空间”创意稻田观光园工程,合同价款2650000元。合同签订后,福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2019年3月1日,双方结算工程款为2650000元,2019年4月,众合公司向福亿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但众合公司仍逾期未付。
众合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发包人众合公司与承包人福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相关约定:工程名称为金堂县清江镇“稻梦空间”创意稻田观光园;工程地点位于金堂县××镇××村;工程内容为打造集稻田艺术、现代农业、共享农业、手工工厂、旅游观光、稻文化民俗建筑、乡村养老、乡野美食、民俗文化传承一体的西部醉美“稻”文化农业综合体;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打造集稻田艺术、现代农业、共享农业、手工工厂、旅游观光、稻文化民俗建筑、乡村养老、乡野美食、民俗文化传承一体的西部醉美“稻”文化农业综合体,包工包料;签约合同价(暂定)为2650000元;竣工结算方式为发包人确认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3月1日,众合公司与福亿公司签署了《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载明金堂县清江镇“稻梦空间”创意稻田观光园工程,报审结算金额为2965362.28元,审定结算金额为2650000元。
2019年4月,众合公司向福亿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明细表》,载明所欠的2650000元工程款,于2019年7月支付550000元,2019年8月支付300000元,2019年9月支付300000元,2019年10月支付300000元,2019年11月支付500000元,2019年12月支付700000元。但众合公司并未向福亿公司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付款计划明细表》以及福亿公司当庭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众合公司与福亿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福亿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双方对工程款经过了结算确认,众合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福亿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确认结算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众合公司此时即应向福亿公司支付工程款,但众合公司在2019年4月向福亿公司出具《付款计划明细表》,明确分期支付,福亿公司接受了该表,同时在庭审中福亿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众合公司按照这个付款计划表履行是认可的,说明福亿公司与众合公司之间形成了新的分期付款协议,但众合公司仍然逾期未付,福亿公司请求众合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福亿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其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计息时间起点,如上因双方形成了新的分期付款协议,应以该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节点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众合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工程款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众合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49元,由被告成都众合乐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