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4民初678号之一
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鑫合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川省**充市嘉陵区。
投资人:***。
被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号**栋**层**号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鑫合页岩机砖厂诉被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鑫合页岩机砖厂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鑫合页岩机砖厂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区鑫合页岩机砖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福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