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9740号
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永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林,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伟。
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由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