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9740号
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永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林,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伟。
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由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