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86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永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星慧,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森林,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法务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电公司)与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86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账号为:×××)内共计325万元的存款。”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对上述账号内相应存款进行了冻结。2021年7月5日,南京国电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原保全裁定书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国电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账号为:×××)内共计325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悦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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