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4245号
原告:**,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
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萍,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南
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玉刚
人民陪审员  路应芹
人民陪审员  李桃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