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1601号
原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674674407A,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纸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67903293XY,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永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原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市英博特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