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7462号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4834440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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